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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终考核:用人单位必知道的五个问题

人资问答2018/1/23

企业年终考核的评定标准,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一年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员工的重要依据,关系着员工的职位升迁和收入。那么,关于年终考核,有多少奥秘呢,人事人专家顾问提醒您:这5个问题你必须弄清楚。

1、年终考核与是否胜任工作是一回事吗?

企业年终考核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评定一年来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发展状况。是否胜任工作是指能否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及所肩负的工作任务,并履行告知程序,围绕其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技能程度、工作业绩、基本履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判断是否胜任工作。

严格来说,年终考核和是否胜任工作概念上不是一回事,然而两者存在关联,一般认为,年终考核是否合格,可以作为评判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但除了年终考核之外,还应多方考量,综合评判。

2、年终考核不合格可以调岗调薪吗?

如果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调整,应注意以下情形:

协商调岗调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般情况下,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调薪。

依法调岗调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可以单方调岗并调整其岗位对应的薪酬。

依规调岗调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规章制度对员工行使管理权,规章制度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须知晓”。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考核不合格可以进行调岗调薪,但对于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认定和薪酬的调整,应合情合理、客观公正,避免主观恶意,对于调整的岗位不应有侮辱性,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

3、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中并无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年终考核不合格可以作为不续签的理由吗?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应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

5、“三期”女职工的年终考核如何操作?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年终考核应考虑到该群体的特殊性,例如“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生理条件”等因素,对于考核标准要进行适当调整,因为她们是法律和社会特别保护的群体,除法定情形外,不可随意克扣工资、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