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开具离职证明,这几种情形应当赔偿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且在履行该义务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但实际操作中总会遇到各种问题,部分HR会以劳动者有错在先、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交接等理由予以拒绝。而这样做的结果是当劳动者因此受到损失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对于相应的3种情形,以下案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小A在公司工作期间,根据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及公司要求,将其一级建造师证及印章、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及资格证交给公司。一年后,他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在长达7个月内未将上述证件交给他,也未为他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手续。
小A在找新工作时,因未能提供相关证书和资料而被拒绝录用,因此他申请了劳动仲裁。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A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公司迟迟不归还相关证件,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进而导致小A无法向新用人单位出示,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判断,其结果必然影响才金龙的再次就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由公司予以赔偿。
小B入职公司时,双方在签订《引进建造师补充协议》时约定:“因个人原因擅自辞职或离职,除退还公司计发的一次性奖励和执业资格证件津贴外,加倍退还公司为考取证件支付的培训期间工资奖金,否则,不予办理社保档案转移及证件转注等相关手续。”
后来小B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公司以张勤未退还相关费用为由,在长达8个月时间里拒绝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小B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司亦提出反诉请求。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小B未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的经济损失,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至离职手续办结之日。同时,根据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张勤退还公司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奖励及证书津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8个月有余未为张勤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至于双方在《引进建造师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张勤离职未退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公司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条款。该约定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小C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因未及时完成工作交接事项,公司迟迟未为他出具相关离职手续。由于无离职手续,小C在应聘新工作单位时,有的因担心形成双重劳动关系未录用他,有的因害怕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让他再等一段时间,有的因空口无凭不相信他的工作能力。总之,他因无离职手续错过多家自己心仪的用人单位。
无奈,任书平只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公司提出因任书平未按时完成离职交接违约在先,公司才拒绝为他出具离职手续。这种做法,是对他的违约行为的惩罚。可是,公司这个主张没有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后劳动合同义务”。而在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抗辩权问题,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后合同义务。且法律法规也没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以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致为前提”的规定。由于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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