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 ,北京、上海、山东、山西、吉林、新疆、西藏、湖南、贵州、广西、江西等多地的企业职工各项社 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同时,多地也正式发文落地社保费用税务部门征收规定。这意味着 社保费征收变动事宜终于落地,社保费征收工作拉开了新的篇章。这将会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呢?
社保费征收的范围不变,仍为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五险。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方式不变,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缴费方式仍可按原方式进行缴费,“已签订如《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现行的社保方面的减税降费政策不变, 比如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仍继续执行。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征收。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新增两种缴费方式:一是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需要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通过单位客户端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二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社保费征收部门改变后,只要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保,不会额外增加企业负担。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税务部门可将个税申报等数据进行共享,能及时发现企业不交全、不按时交、不足额交社保费等不合规行为,这将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保费缴纳的法定义务,进一步促进社保费应缴尽缴。对员工个人来说,社保费的足额征收为员工的社保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虽然扣缴的社保有可能会增加,对员工长远来说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