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官方解读
政策解读
01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此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8%。费率调整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8%,较之前降低1个百分点,预计每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约110亿元。
02职工缴费比例不变
在职员工: 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3元/月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3元/月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03职工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提示:北京市1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月份进行征收,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需在2月份征缴期内按时足额缴纳上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