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
1月3日,“中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时代”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位。
2021年1月、8月和10月,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正式表决通过。
国家为了创造良好的育儿环境,可不仅仅只做了这些。正如2021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所规划的,相关配套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中。
自2021年8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以来,我国多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四川、江西等20余个省份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在假期保障方面,各地主要措施包括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婚假,以及增加陪产假、护理假等。
例如,育儿假方面,四川、浙江等地的条例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一些省份支持力度更大,例如,安徽省的条例规定,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等方面,山西省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北京市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在生育登记服务等方面,一些省份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条例明确出台支持生育的规定。例如,江西省的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江苏省的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对于生育成本要有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说,在完善产假等生育假期制度的同时,放心便捷的托育服务、家庭育儿津贴、企业税费减免等相关配套措施要及时跟上,各级政府应加大生育支持力度、有所作为,积极投资于人口、家庭、生育领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多措并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目前该法案仍在征集意见中,1月22日截止。
修订草案新增了哪些规定?一起来看——
一、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以往对于性骚扰的识别和界定比较笼统,针对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此外,针对消极对待性骚扰投诉的情况,草案进一步明确:“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不是2021年第一部再修订的,加强女性就业保护的法律。只不过其中还明确提到了防治性骚扰部分的规定,这对于全体女性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
子女教育费用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从3岁开始,一直到博士毕业,每个子女每月可以专项附加扣除税费1000元。相当于从子女的学前教育到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这期间父母都可以享受高额的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优惠。
另外,3岁以下的婴幼儿照护费用,也可能将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就在2021年7月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已提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至于住房支持政策方面,属于局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各地都不太一样。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北京、安徽省、广东省、甘肃省临泽县、江苏海安市、浙江省宁波市在内,已有多个省市对二孩三孩家庭住房政策给予了支持。严跃进续指,此类城市和区域从不同角度,包括购房支持和补贴、公租房配租、公积金贷款支持等真正释放暖意,降低了购房成本,客观上也减少了三孩家庭生活的成本。类似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激活市场交易需求。
一、孕期保护——劳动强度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哺乳期保护——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薪资不得随意降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这里的不得降低其工资,主要是指不得降低其原有工资性收入,当然,不可以随意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以及与出勤天数项挂钩的出勤奖金等,如果用人单位有合法合规、合理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对员工工资结构做出合理性设计,那依据工作表现、业绩表现的奖金、提成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发放。
四、岗位不得随意调整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对其进行调岗,但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三期女职工可调岗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① 三期女职工觉得自己身体、经历、能力不适用原来的劳动的,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调岗。
② 三期女员工原来的工作岗位(主要是指禁忌工作岗位)不适合三期女职工的,单位应当主动进行调岗。
③ 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不管是哪一种方式调岗方式,都要注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具有合理性。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试图利用调岗达到降薪或者逼迫女职工被迫离职的做法,实践中都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