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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需了解: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

人资问答2018/2/27

中小企业经常用多发钱代替给员工缴社保,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那么HR请注意,不经意间就把公司推向了违法的道路.......

一、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不签合同也要缴社保

首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其次:即便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只要员工能提供以下证明,照样可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法律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让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四、用支付现金取代缴纳社保费用

一些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亦是法规条文所不允许的。

法律链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人事人人力资源顾问提示您:请严格按照社保缴纳标准为员工进行缴纳,既保障员工利益,又利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