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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人资问答2021/11/29

案例分享

小黑一直任职于A公司总部,最近由于工作变动的原因,需要去分公司任职。分公司负责小黑的工资发放以及代扣代缴个税,社保还是在总公司缴纳。

那么问题来了,工资与社保必须保持一致吗,税务局来查要如何应对? 解决办法

·总公司账务上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

·分公司可以凭工资表、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要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除此之外,在企业发工资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其他潜在风险

一、工资的涉税风险

1.将工资拆分,一部分通过公户发放,一部分需要员工找票来发工资

2.工资全部或部分通过现金发放

3.冒用他人身份来虚列工资

4.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出差补贴、通讯补贴等)未列入工资申报个税,造成偷税

5.工资薪金、劳务费随意转化

6.找个税筹划公司,将福利及工资外包,变相发工资

二、税务局将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1.审核工资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合理

3.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4.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三、关于工资的七个误区

1.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

这是不合法的。属于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社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试用期不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30日之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4.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6.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1、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7.挂靠社保

如果是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社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许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交社保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但以下几类人却可以不交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公司无需为返聘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2.实习生

实习生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用工单位无需缴纳。

4.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员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和医疗保险,但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5.灵活就业人员(主要三种)

1、自营劳动者。2、家庭帮工。3、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停薪留职人员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8.承包商派遣人员

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9.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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