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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HR注意:员工主动辞职为什么支付补偿金?

人资问答2017/9/08

一般来讲,很多企业领导和HR会觉得,只要员工主动离职,公司就不用有什么责任,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下面人事人专家就给大家介绍几种主动离职也要赔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劳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实践中,这种情形多见于职业病环境风险的工作场所中。当然,如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的也可以解除。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必备的要素。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单位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而被认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三、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的

工资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四、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

关于工资的支付周期,例如: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当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法律上因为规定不明确,所以对于单位确实困难而无法支付所致的延迟的情形,员工是否有辞职权存在较大争议。另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假如用人单位虽然有拖欠的事实,但如果在员工在以此为由离职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